| 系統識別號 | U0002-2007202211212000 |
|---|---|
| DOI | 10.6846/TKU.2022.00526 |
| 論文名稱(中文)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與保險法第90條之研究 |
| 論文名稱(英文) | A study of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Article 28 of the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Act and Article 90 of the Insurance Act |
| 第三語言論文名稱 | |
| 校院名稱 | 淡江大學 |
| 系所名稱(中文) |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保險經營碩士在職專班 |
| 系所名稱(英文) | Executive Master's Program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EMBA) in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
| 外國學位學校名稱 | |
| 外國學位學院名稱 | |
| 外國學位研究所名稱 | |
| 學年度 | 110 |
| 學期 | 2 |
| 出版年 | 111 |
| 研究生(中文) | 辜文輝 |
| 研究生(英文) | Wen-Hui Ku |
| 學號 | 709560048 |
| 學位類別 | 碩士 |
| 語言別 | 繁體中文 |
| 第二語言別 | |
| 口試日期 | 2022-06-18 |
| 論文頁數 | 55頁 |
| 口試委員 |
指導教授
-
羅俊瑋(lawcwl@ccu.edu.tw)
口試委員 - 蔡信華 口試委員 - 曾妙慧 |
| 關鍵字(中)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法 酒醉駕車 不能安全駕駛 公共危險 |
| 關鍵字(英) |
CALI Insurance Act Driving Safely Public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
| 第三語言關鍵字 | |
| 學科別分類 | |
| 中文摘要 |
保險法第90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主要定義責任保險目的,在於被保險人可藉由投保責任保險,來轉嫁於民法所受有賠償責任之風險時,由保險人來承擔其應負擔之法定賠償責任。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雖採限額無過失主義,惟於第28條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故如發生交通事故,因受害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情事,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導致不符合保險法所訂責任保險之目的。本文擬分析現行法的規範,並且提出具體之修正建議。 |
| 英文摘要 |
Article 90 of the Insurance Act stipulates that " When the insured is legally obligated to indemnify a third party and receives a claim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the liability insurer is liable to provide indemnification." The main purpose of defining liability insurance is that the insured can passthrough the risk of compensation liability under the civil law, the insurer shall bear the statutory compensation liability. The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Act adopts the principle of no-fault on the limit, but according to Article 28, When an automobile traffic accident involving an insured automobile occurs as a result of either of "Caused it through a criminal act" , an insurer is not liable for payment of insurance benefits. Therefore, in the event of a traffic accident, the insurer is not liable for the insurance payment because the victim is involved in Article 28 of the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Act, which does not meet the purpose of liability insurance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Act.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analyze the norms of the current Act and propose specific amendments. |
| 第三語言摘要 | |
| 論文目次 |
目錄 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二章 責任保險 4 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定義 4 第二節 民法之歸責事由 6 第三節 法院實務判決探討 9 第四節 小結 16 第三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18 第一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 18 第二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障 20 第三節 小結 27 第四章 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 29 第一節 公共危險罪之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醉駕車) 29 第二節 司法實務見解 33 第三節 小結 37 第五章 刑法第185條之3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適用情形 38 第一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及特別補償制度實務適用產生二異 38 第二節 法院實務判決探討 40 第三節 小結 44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47 第一節 結論 47 第二節 建議 49 參考文獻 53 |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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