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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識別號 U0002-2208200615453300
DOI 10.6846/TKU.2006.00711
論文名稱(中文) 選區劃分之理論與實踐-以立法委員選舉為例
論文名稱(英文)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lectoral District Delimitation- A Case Study of Legislator Election in Taiwan
第三語言論文名稱
校院名稱 淡江大學
系所名稱(中文) 公共行政學系公共政策碩士班
系所名稱(英文) Department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外國學位學校名稱
外國學位學院名稱
外國學位研究所名稱
學年度 94
學期 2
出版年 95
研究生(中文) 林亮宇
研究生(英文) Liang-Yu Lin
學號 688550051
學位類別 碩士
語言別 繁體中文
第二語言別
口試日期 2005-07-25
論文頁數 110頁
口試委員 指導教授 - 蔡宗珍
委員 - 周志宏
委員 - 陳淑芳
關鍵字(中) 立法委員
選區
選區劃分
傑利蠑螈
複數選區不可讓渡投票制
單一選區二票制
公告
關鍵字(英) Legislator
Electoral District
Electoral District Delimitation
Gerrymandering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Multi Member District (SNTV-MMD)
Single Member Districts System and Two Votes System
Proclamations
第三語言關鍵字
學科別分類
中文摘要
憲法施行以來立法委員的選舉方式幾經變化,於2005年修正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規定,區域代表係由「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明文規定該如何劃分此一同額選舉區,而在2006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2條規定是否妥當?而如果民眾對於劃分之結果有所不服,有無可能救濟?如果得以救濟,則該循何種方式救濟?對此問題,本文從探討選區劃分之關連要素開始,包括參政權與選舉權、選舉制度與席次配置、選區之意義與劃分標準、選區劃分機關與傑利蠑螈等議題,深入研究2005年修憲前後立法委員之選舉制度與選區劃分相關問題,對於選區劃分結果不服時,則試圖建構完整的救濟制度,並提出修法建議。
本文發現1、選舉制度改革並不成功,因未一併考量行政區劃之合理性。2、憲法增修條文有關選舉制度之規定仍待商榷。3、因未精確計算分配政黨比例席次之門檻,可能與所得席次之比例差距過大。4、政黨比例代表如允許未含僑民代表,則將使僑民代表之規定失去意義。5、選區劃分標準未以法律規定,使現行之劃分標準無強制力,也未區分首次劃分與重劃之差別。6、對選區劃分結果不服之救濟規定不完備,如果有人民對其表示不服,將發生極多問題。
對於諸多問題,本文提出下列建議:1、首次實施SNTV-MMD,選區劃分應以人口數相等為首要劃分標準。2、配合行政院每10年的人口普查,明定以10年為選區重劃的時點。3、選舉公告部分則應明定選區內參選之政黨或候選人得對公告內容提起行政訴訟。4、應設立專責的選區劃分機關,其組成成員應經國會同意。5、應該要考量行政區劃是否應重新調整,或至少考慮打破縣市界線的劃分方式。6、應於選罷法中規定,對於選區劃分不服之訴訟,設計非常的訴訟程序。
英文摘要
Since the Constitution is executed, the electoral method of legislator has passed through several changes. In the Additional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passed in 2005, the local representatives are selected among the same size of electoral district by dividing the elected quota. In the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it does not stipulate explicitly on how to divide such a same volume of electoral district. Is the Election And Recall Law remodeled and published on 3rd February, 2006 appropriate? If the citizens do not satisfied with the result, is there any way to remedy? If there is a way, what kind of remedy we should follow?Regarding this question, we start to discuss from the correlation element of electoral district, including Suffrage and Voting right, System of Election and the allocation of seat, the meaning of electoral district and the standard dividing, the origination of dividing election district and Gerrymandering. We will go down to the system of election for legislator and relevant problem of dividing electoral district in around year 2005. If disagreeing with dividing result of electoral district, you can try to construct a completed remedy system and propose remodeling the regulation.
We found 1. The revolution of electoral system did not succeed because the rationality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is not considered. 2. The regulation of electoral system in the Additional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is still open to discussion. 3. The ratio and seat allocation of political party is not calculated accurately, the ratio of possible and gained seat may have big difference. 4. If the foreign residents are excluded from the representative selected according to the ratio of political party, the regulation for foreign residents is not meaningful any more. 5. Standard of electoral district delimitation is not regulated by law, causing the un-compulsory of current division standard; it does not differentiate the different of first division and re-division. 6. The uncompleted regulation of the remedy for disagreement of the electoral district delimitation result; if the citizens refuse to accept it, so many problems will occur.
We propose below suggestion in regards with so many questions: 1. The first execution of SNTV-MMD. Electoral district delimitation should take the equivalence of population as the priority standard. 2. Cooperating with Executive Yuan census-taking every ten years; regulating 10-year as a circle of time for re-division of electoral district. 3. In the election proclamation, we should regulate that the political party or candidate participated in the election within the electoral district can propos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oward the contents of proclamation. 4. We should establish an origination specifically responsible for electoral district delimitation, whose member should be approved by parliament. 5. We should consider that if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should be re-adjust or at least considering breaking through the division method based on county and city. 6. We should create a new regulation, which is to design an extraordinary procedure of lawsuit, and the lawsuit are proposed by citizens disagree with electoral district delimitation.
第三語言摘要
論文目次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一、 研究動機	1
二、 研究目的	4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5
一、 研究範圍	5
二、 研究限制	6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7
一、 研究方法	7
二、 研究架構	7
第四節、 文獻探討	8
一、 爬過2世紀之傑利蠑螈	8
二、 中文專書	10
(一) 綜合性著作:	10
(二) 政治學方面著作:	11
(三) 法律學方面著作:	12
(四) 譯作	12
三、 學位論文	13
第二章、 選區劃分之關連要素	15
第一節、 參政權與選舉權	15
一、 參政權之本質與意涵	15
(一) 參政權之本質	15
(二) 參政權之意涵	16
二、 選舉權之性質與限制	17
(一) 選舉權之性質	17
(二) 選舉權之限制	18
三、 選舉之基本原則	19
(一) 普通選舉原則	20
(二) 平等選舉原則	20
(三) 直接選舉原則	21
(四) 秘密選舉原則	21
(五) 自由選舉原則	22
第二節、 選舉制度與席次之配置	22
一、 選舉制度	22
(一) 意涵	22
(二) 分類方式	24
二、 席次之配置	26
(一) 人數之考量	26
(二) 政治結構之考量	26
(三) 選民結構之考量	27
第三節、 選區之意義與劃分標準	28
一、 選區之意義	28
(一) 選區之意義與類型	28
(二) 選區之重要性	29
二、 選區之劃分標準	30
(一) Arend Lijphart提出之標準	31
(二) 修正標準	32
(三) 比較法之情形	35
第四節、 選區劃分機關與劃分偏差	37
一、 選區劃分機關	37
(一) 劃分機關類型	37
(二) 比較法情形	38
二、 選區劃分偏差	40
(一) 疆界之偏差	40
(二) 數字之偏差	42
第三章、 2005年修憲前立法委員之選舉制度與選區劃分	45
第一節、 第1屆時期(1948~1992)	45
一、 憲法本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45
(一) 選舉制度設計	45
(二) 選區劃分方式	45
二、 臨時條款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46
(一) 選舉制度設計	46
(二) 選區劃分方式	47
三、 釋字第261號之影響	49
(一) 背景	49
(二) 解釋之主要內容	50
(三) 影響	51
第二節、 第2屆至第6屆時期(1993~2007)	51
一、 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	51
(一) 1991年修憲	51
(二) 選舉制度設計	52
(三) 1997年修憲	53
二、 選罷法之規定	54
第三節、 選舉制度之弊端	55
一、 理論層面	56
(一) 附掛政黨比例代表制之矛盾	56
(二) 政黨比例代表制席次偏低	57
(三) 複數選區易發生少數當選	57
二、 現實層面	58
(一) 席次率無法反映得票率	58
(二) 政黨比例代表制失去功能	58
(三) 易惡化政局不穩定	59
(四) 地方派系影響力凌駕政黨	59
第四章、 2005修憲後立法委員選舉之選區劃分	61
第一節、 修憲與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	61
一、 修憲背景與內容	61
(一) 修憲背景	61
(二) 修憲內容	62
二、 選舉制度之改革	62
(一) 國會改革與席次	62
(二) 選舉制度改革	63
第二節、 選舉制度之檢討	64
一、 增修條文之檢討	64
(一) 席次之多寡	64
(二) 婦女保障席次	65
(三) 地方自治制度之保障	66
(四) 政黨比例代表席次之比例	66
(五) 分配政黨比例代表之門檻	67
(六) 原住民保障席次	69
(七) 包含僑民代表之政黨比例代表制	69
(八) 分配席次之方法	70
二、 選罷法之規定與檢討	70
(一) 選區劃分之標準與檢討	70
(二) 選區劃分之機關與程序	72
三、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原則之規定與檢討	75
(一) 選舉區劃分原則之規定	75
(二) 選舉區劃分原則之檢討	76
第三節、 選區重劃之癥結與影響	78
一、 選區重劃之癥結	78
(一) 依據與劃分機關	78
(二) 政黨之利害關係	79
二、 選區重劃之影響	79
(一) 政黨勢力之影響	79
(二) 政治生態之影響	80
(三) 投票行為之影響	82
第五章、 選區劃分之法律性質與救濟	85
第一節、 選區劃分之法律性質	85
一、 選舉區變更案之法律性質	85
(一) 由選罷法之立法理由觀察	85
(二) 由相關法律及法理觀察	86
(三) 二院院長協商之情形	88
二、 選舉公告之法律性質	89
(一) 公告之類型	90
(二) 選舉公告之法律性質	91
第二節、 選區劃分結果之救濟	92
一、 訴願	92
(一) 訴願主體及對象之限制	92
(二) 訴願之對象與時點	93
二、 行政訴訟之途徑與審查	94
(一) 行政訴訟之途徑	94
1、 撤銷之訴	95
2、 一般給付之訴	96
3、 選舉之訴	97
(二) 行政訴訟之審查	97
第三節、 現行規定之修正建議	98
(一) 得不經訴願而得直接起訴	99
(二) 限制得提起行政救濟之主體	99
(三) 提早發布公告之時間	99
第六章、 結論	101
第一節、 研究發現	101
一、 選舉制度改革並不成功	101
二、 憲法增修條文有關選舉制度之規定仍待商榷	101
三、 選區劃分標準未以法律規定	101
四、 選區劃分之法律性質仍有爭議	102
五、 選區劃分機關之定位不明	102
六、 未建立選區劃分之標準	102
七、 選區劃分偏差類型明顯	102
八、 對選區劃分結果不服之救濟規定不完備	102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03
一、 選區劃分之標準	103
二、 選區重劃之時點	103
三、 選舉公告部分之規定	104
四、 選區劃分之機關	104
五、 行政區劃	104
六、 選區劃分結果不服之救濟	104
參考書目	105
一、中文部分	105
(一)專書	105
(二)期刊	106
(三)論文	108
(四)報紙	108
(五)研究報告	108
二、日文部分	109
三、英文部分	109
四、網站	110
圖 表 目 錄
圖2-1       42
表2-1       35
參考文獻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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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論文
1.呂世昌,《單一選區兩票制政治效果之研究》(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2001),頁96-97。

(四)報紙
1.中央日報,2004年8月24日,第2版;2006年1月14日,第3版。
2.中國時報,2004年8月24日,第A4版;2006年1月14日,第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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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由時報,2004年8月24日,第4版。
5.青年日報,2006年2月5日,第2版。
6.聯合報,2004年8月24日,第15版;2004年8月24日,第3版。

(五)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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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柯三吉,《單一選區兩票制之研究》(台北:中央選舉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2000)。
3.紀俊臣,《如何健全地方選舉制度之研究》(台中:台灣省諮議會,2000)。
4.徐永明,《立委選制改革與選區重劃的政治影響:模擬與評估》(台北:行政院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3)。
5.游清鑫,《修憲後選區劃分法制問題之研究》(台北: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2005)。
6.董翔飛主持,《公職人員選舉制度之比較研究》(台北:行政院研考會,1989)。

二、日文部分
1.梅津實等著,《比較選挙政治》(日本京都:ミネルヴァ書房,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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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文部分
1.Cain, Brucr E. “Redistribution” in V. Bogdanor (ed). The Blackwell Encyclopedia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New York: Basil Blackwell, 1987).
2.Lijphart, Arend and Bernard Grofman, Choosing an Electoral System (Praeger Publisher, 1984).
3.Lijphart, Arend. Democracies: Pattern of Majoritarian and Consensus Government in Twenty-One Countries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4).
4.Lijphart, Arend. Patterns of Democracy :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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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Rae, Douglas W. 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Electoral Law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 


四、網站
1.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http://www.cec.gov.tw,(2006年3月8日)。
2.內政部統計資訊服務網,http://www.moi.gov.tw/stat/,(2006年5月14日)。
3.日本電子政府綜合窗口網站,http://www.e-gov.go.jp/index.html,(2006年4月30日)。
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ly.gov.tw/ly/,(2006年1月25日)。
5.美國國會圖書館,http://www.loc.gov/exhibits/gadd/images/Gettysburg-2.jpg,(2006年5月14日)
6.德國眾議院,http://www.bundestag.de,(200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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