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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識別號 U0002-1908201519254400
DOI 10.6846/TKU.2015.00551
論文名稱(中文) 資產證券化應用於PFI模式
論文名稱(英文) The Study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on PFI Projects
第三語言論文名稱
校院名稱 淡江大學
系所名稱(中文) 土木工程學系碩士班
系所名稱(英文)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外國學位學校名稱
外國學位學院名稱
外國學位研究所名稱
學年度 103
學期 2
出版年 104
研究生(中文) 洪健淳
研究生(英文) Chien-Chun Hung
學號 602380122
學位類別 碩士
語言別 繁體中文
第二語言別 英文
口試日期 2015-06-23
論文頁數 106頁
口試委員 指導教授 - 范素玲(fansuling@hotmail.com)
委員 - 范素玲(fansuling@hotmail.com)
委員 - 黃明聖(mshwang@nccu.edu.tw)
委員 - 曾惠斌(hptserng@ntu.edu.tw)
關鍵字(中) PFI
促參
金融資產證券化
不動產證券化
關鍵字(英) PFI
Public Participation
Financial Asset Securitization
Real Estate Securitization
第三語言關鍵字
學科別分類
中文摘要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系統,我國定義為「由民間機構籌資並負責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政府於營運期間購買該建設之一部或全部之公共服務,並依契約約定機制辦理付費」。近二十年來,我國政府面對全球經濟緊縮的壓力與局面,致力於公共建設投資,期望以擴張性之財政政策擴大國內需求,進而刺激並帶動國內經濟成長。然而我國市場上符合向使用者收費達完全自償之公共建設已日漸飽和,其低自償及無法向使用者收費之公共建設對國家發展仍有興建之急迫性,故PFI模式成為相關單位研擬之重點,此模式對政府而言;具有延遲給付之性質。對民間機構而言;可排除自償性不足之限制。
然而,無論是廣義的BOT模式或是PFI模式,其最關鍵的問題在於,龐大財務資金的問題必須由特許公司負責,現行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籌資方式,除了自有資金外,多會以專案融資的方式向銀行取得融資貸款,其資金缺乏流動性與多樣性,相對也降低了民間參與意願。故本研究研擬將證券化之概念與PFI模式結合,不僅符合現行低自償率個案之需求,同時;資金的活化也相對提高民間機構參與意願。 
本研究之目的希望以新的資金管道-資產證券化,提供PFI模式一個創新的融資管道,提高資金流動性,進而提升民間機構參與意願。透過文獻回顧,分析現有民間參與公共工程之模式,歸納出其各模式之優缺點及差異,提出PFI結合資產證券化之創新,同時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工程導入PFI資產證券化於我國之適法性,嘗試建構PFI資產證券化之流程架構,再透過專家訪談進行修正,驗證其資產證券化之必要性。
研究結果顯示,將資產證券化應用於PFI模式相較於其他促參模式而言,更具有吸引力與可行性,其原因在於未來之現金流由政府擔保,對民間廠商而言;可以將資金活化加以利用,對投資人而言;更是創造了一個穩健的投資機會。此外;本研究之貢獻在於上述所提出之證券化結合,可供將來PFI模式正式採用後提供一個新的融資管道,同時本研究所建構之證券化流程,可供未來實施之參考依據。
英文摘要
The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 is a way of creating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s) by funding public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with private capital. Developed initially by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its variants have now been adopted in many countries as well as in Taiwan as part of the wider programme of privatisation and financialisation driven by an increased need for accountability and efficiency for public spending.
However for 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the investment of huge capital in financ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in addition to its own funds , the financing loans to banks will be necessary , which make the liquidity and diversity of cash flow for private sector lower so reduces the willingness of the involvement of private sector . Therefore, this study by literature review and interviews with experts in Taiwan aims at providing a practical practice of applying asset securitization to PFI projects to activate the liquidity of the cash of private sector so that to increase the willingness of involvement of private sector.
第三語言摘要
論文目次
目錄
圖目錄	IV
表目錄	V
第一章、緒論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目的	2
1-3 研究流程	2
第二章、文獻回顧	4
2-1 PFI模式之定義與內涵	4
2-1-1 PFI之定義	4
2-1-2 PFI之特性	8
2-1-3 PFI之種類	10
2-2 國內與國外PFI之比較	12
2-2-1 英國	12
2-2-2 日本	17
2-2-3 英、日比較	19
2-2-4 我國PFI	20
2-2-5 小結	26
2-3 PFI相對於傳統政府採購以及BOT之比較	26
2-3-1 傳統採購模式	26
2-3-2 BOT模式	27
2-3-3 差異	29
2-3-4 PFI之優點	31
2-3-5 PFI之缺點	33
2-4 證券化之理論基礎	35
2-4-1金融資產證券化	38
2-4-2不動產證券化	41
2-5 PFI導入證券化適用類型	50
2-6 本章小結	51
第三章、PFI模式與資產證券化之結合	52
3-1 PFI模式辦理資產證券化之優點	53
3-2 PFI模式辦理資產證券化之必要性	54
3-3我國PFI應用資產證券化之適法性探討	55
一、資產信託移轉是否牴觸促參法51條「轉讓」?	55
二、促參法之民間機構可否為證券化之創始機構?	62
三、PFI模式是否適用我國現行預算法?	66
四、主辦機關支付PFI營運期間之費用是否透過舉債?	70
3-4 PFI模式辦理證券化之流程架構	73
一、PFI模式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流程架構	74
二、PFI模式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之流程架構	76
三、PFI模式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之流程架構	78
3-5本章小結	80
第四章、專家訪談	81
4-1專家介紹	81
4-2專家訪談內容	82
一、我國引進PFI之原因	82
二、我國PFI定義	83
三、我國PFI推行方向	83
四、民間機構融資成本於PFI模式	84
五、PFI之適法性	85
六、促參案件證券化	88
七、資產證券化應用於PFI模式	90
八、證券化時機	91
4-3 小結	93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96
5-1 結論	96
5-2 建議	100
參考文獻	101
     

圖目錄
圖一、	研究架構圖	3
圖二、	PFI模式下政府、民間機構及民眾三方關係圖	5
圖三、	公私合作關係政府介入程度光譜圖	6
圖四、	英國推動PFI政策組織遞變過程	15
圖五、	證券化類型圖	37
圖六、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流程架構	39
圖七、	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之流程架構	43
圖八、	不動產證券化開發標的限制	44
圖九、	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之架構流程	46
圖十、	不動產證券化開發標的限制	47
圖十一、	民間機構辦理證券化之關係圖	53
圖十二、	PFI計畫辦理資產證券化可採行之模式	73
圖十三、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流程架構	75
圖十四、	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之流程架構	77
圖十五、	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之流程架構	79
圖十六、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流程架構修正	95
 
表目錄
表一、	英國PFI之種類分析	11
表二、	英國、日本PFI差異比較	19
表三、	政府自辦、民間參與特許權系統及PFI比較	21
表四、	PFI種類於我國之認定	22
表五、	現行促參法下我國BOT之種類	27
表六、	政府自辦與民間特許權及PFI之比較	30
表七、	PFI模式對政府而言之優點	31
表八、	PFI模式對民間機構之優點	32
表九、	PFI模式對政府之缺點	33
表十、	PFI模式對民間機構之缺點	35
表十一、	REATs 與REITs之比較	49
表十二、	促參法51條於資產證券化之適用	57
表十三、	資產信託移轉相關法條與研析	58
表十四、	促參法與創始機構相關法條與研析	63
表十五、	PFI模式與預算法相關法條與研析	68
表十六、	PFI模式與公共債務法相關法條與研析	71
表十七、	專家訪談表	81
表十八、	專家訪談關鍵議題彙整	9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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